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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应合理降低废钢行业税负
发布者:kuidou 发布日期:2020-04-16

 “税负问题是影响废钢行业当前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,**及早解决,而且这涉及废钢行业全流通环节。废钢行业发展至今,存在来自资金、管理、市场等多方面的问题。而之所以税负问题是核心,是因为它会衍生出偷税漏税、不公平竞争等诸多问题,长期危害废钢行业秩序,让废钢行业集中度提高变得困难重重,也无法降低钢铁企业在这一领域的成本。”

  税负问题凸显 涉及废钢全流通环节

  废钢铁全流通环节是指废钢铁从产生到使用的整个过程,即废钢从原始状态经零星回收(散户)—集中储存(回收站)—加工分选(加工企业)—成品销售(贸易商或钢厂)的整个过程

  据统计,我国目前有资源再生回收企业9万多家,年资源回收量达3.7亿吨,其中废钢铁数量占70%以上;由于各方面的原因,废钢加工企业的数量未能有确切的统计数据。自2015年工信部开展废钢铁加工企业准入活动以来,至2018年,共有252家企业成为工信部准入企业,加工能力为7000万吨;2019年公告企业有148家,加工能力达4000万吨。预计入围企业合计加工能力超过1.1亿吨。

  可以预见,废钢行业的体量将愈发庞大,建立规范的行业秩序和公平的竞争规则十分必要。2019年,我国废钢资源量达2.4亿吨,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0.5亿吨、社会回收废钢1.9亿吨;钢铁企业用废钢2.16亿吨,铸造企业用2000万吨,其它用500万吨。预计我国废钢资源量将在2025年、2030年、2035年分别达到2.9亿吨、3.3亿吨~3.5亿吨、3.8亿吨~4.0亿吨,每年的增长量为0.1亿吨~0.15亿吨。

      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降低开票负担——降低前端供应商的税负。

    建议提高退税比例 实现多方共赢

      一是降低前端供应商的增值税至0,将增值税后移至加工企业环节征收;

      二是降低前端供应商的所得税率(综合税率)至0.5%,开票时按销售价计算交纳额,引导前端供应商主动开票;三是对纳税类别变更(指按经营额大小注册或变更纳税主体:个体户、小规模、一般人)给予一定的宽限期,超过经营额规定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经营者,可在3年内暂不要求改变纳税类别。

  仔细分析,还可按照该建议进行对比:增值税方面,全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变,仍为13%,只是征收对象发生变化;所得税方面,由于前端供应商的税率应为1.5%,而实际收得率几乎为零,如果所得税降至0.5%,让前端供应商能够主动开票,所得税实际收得率会大大提高,若按90%测算,所得税收得率为0.45%(0.5%×90%)。特别是按照目前的社会回收废钢量(约1.68亿吨)及其不带票比例(约70%)计算,政府可增加税收18.9亿元。

  按此建议,前端供应商开了票,免除了涉嫌偷逃税风险,作为纳税人提高了社会地位;废钢加工企业有了进项票,可以进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税进项抵扣,避免了成本核算风险和增值税虚开风险,还可以免除企业为自证业务真实性所耗费的管理成本(收购单、出库单、磅码单、质检单、运输单、车辆照片、驾驶证、行驶证照片的核实、传递、保存等都可以简化),同时大大减少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(公安审计)核查的人力物力,达到了前端供应商、加工企业、政府税收三方共赢的目的。

  只有通过降低前端供应商环节的税负,消除前端供应商和加工企业的税务风险,减少异地开票现象,企业家们才有可能放手大胆经营,产业资本才会进入,废钢企业才能做大做强,整个废钢产业也才能持续健康发展。